关于读者借阅逾期、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修订)

关于读者借阅逾期、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修订)
2007-03-14    来源:本站

一、本馆实行借阅逾期罚款制度。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一天应缴纳逾期违约金0.20元。

二、读者应在寒、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2周内还清。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

三、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口头说明无效。

四、读者遗失书刊应立即向借书处报告,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遗失普通书刊的赔偿标准:

1、赔偿原书刊:无论中外文图书全部按原书+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2、赔款:

(1)中文书刊:

a、1980年以后出版的(含1980年):按原价3倍(¥)+10元(图书加工费)。

b、1980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5倍(¥)+10元(图书加工费)。

(2)外文书刊(原版):

a、1980年以后出版的(含1980年):按原价5倍($)*当前汇率+10元(图书加工费)。

b、1980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10倍($)*当前汇率+10元(图书加工费)。

(3)外文书刊(影印):同中文书刊。

(二)遗失多卷集或成套图书的一部分:

1、如图书馆能确定分卷或单本定价的,欲赔书的需赔偿该分卷或单本+10元(图书加工费);欲赔款的按照该分卷或单本的定价遵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赔偿。

2、如不能确定分卷或单本定价的,欲赔书的需赔偿该分卷或单本+10元(图书加工费);欲赔款的则按照全集或全套书的定价遵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赔偿,赔偿后其他分册不退还给本人。

(三)遗失随书光盘:按5元/张赔偿。

(四)如办理赔偿手续时超过应还日期的,需在办理赔偿手续的同时缴纳逾期违约金。

五、损毁、污染书刊应按照损污程度进行赔偿,损污严重无法继续提供公众使用的,按照遗失书刊进行赔偿:

(一)损毁书刊的处理:

1、书刊出现折角、卷曲,或被勾画、圈点、批注、涂抹等状况的,其损坏部分按0.5元/页处理。

2、书刊出现散页、书籍掰裂、精装封面被折断,能修复回原状的,需赔偿5元的修复费用,不能修复回原状的按遗失书刊进行处理。

3、书刊被恶意撕毁、裁割(无论是整页还是一页中的部分区域),除赔偿原书刊外,按盗窃书刊处理,所损毁的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

(二)污染书刊的处理:

1、图书被水浸染,经处理干燥后可继续提供给公众使用的,其被污染部分按0.5元/页进行赔偿。

2、图书被污染,但污渍、异味和皱褶变形可清除的其被污染部分按0.5元/页进行赔偿。

3、以上两种情况经处理后该书刊无法继续提供给公众使用的,以及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的其他污染情况,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

六、盗窃书刊的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按盗窃书刊论处:

1、未办借阅手续而将文献资料带出馆外;

2、盗(拾)用他人借阅证将书刊据为己有;

3、“调包”还书,以废换好;

4、私拆条码、磁条等磁性材料。

(二)盗窃书刊的处罚标准:

1、盗窃书刊、报纸者,追回书刊后,以原书刊价格的5倍、报纸每份5元进行处罚,其中按书刊价格*5后少于50元的以50元计算。

2、责令其本人写检查,存档备案。

3、停止其借书权一个月至一学期。

4、以图书馆名义通报批评,并通报其所在院系。

5、根据学院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违纪处分:

(1)盗窃书刊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盗窃书刊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学院保卫处。

七、遇有特殊情况,由馆长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八、附则:

(一)本规定所涉及“书刊”包括本馆所藏的图书、随书光盘和期刊等。

(二)出现遗失、盗窃书刊的情况,图书馆值班人员有权当场扣押该读者的有效证件,并将情况如实上报馆长办公室,经馆办核实后进行处理。

(三)读者对图书馆的相关事件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四)此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图书馆所有。

(五)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原规定自行废止。

相关信息